若是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的重度失能長者,家人在家照顧他,家人是否可以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北市。

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款至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之情事。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三)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臺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