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民營老人安養機構申請入住資格?

1、 設籍臺北市1年以上市民,申請安養或老人公寓者需有生活自理能力。
2、 年滿65歲,但申請安養之同住配偶不受此限。
3、 無法定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者。
4、 申請老人公寓者以無自用住宅者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