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更新時間 |
2010/11/1 |
洽辦單位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聯絡資訊 |
張小姐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
傳真號碼 |
02-27597770 |
ha_s2@mail.taipei.gov.tw |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
服務內容說明 |
-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 17,165元以下者,每月發給 6,000元。
-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 17,166元,但在 22,958元以下者,每月發給 3,000元。
- 貼請領人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如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仍得領取本津貼,但每人每月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99年度為 17,280元)。津貼請領人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如未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仍得領取本津貼,但每人每月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5,840元。(99年度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如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每月發給 2,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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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 年滿65歲。
-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99年度為 22,958元)。
- 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 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 25萬元。
-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 650萬元。
-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註: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七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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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一、必備文件:
- 申請表
- 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影本、電子謄本均可)及相關除戶資料影本。
- 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旅行證或居留證影本或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
- 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之核定通知書。
- 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 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家戶內人口如有下列證明文件者,請一併提供。
- 人口資料: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等。
- 收入、財產異動資料: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或退休證明正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等。
- 心障礙及醫療資料: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 、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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