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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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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申請須知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項目名稱 |
機構收容安置補助 |
更新時間 |
2010/12/27 |
洽辦單位 |
老人福利科 |
業務承辦人 |
林小姐 |
聯絡電話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966~6968 |
傳真號碼 |
02-27597731 |
電子信箱 |
ha_s4@mail.taipei.gov.tw |
地址 |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
服務內容說明 |
為因應本市老人養護服務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
服務對象 |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且年滿65歲以上之市民。惟申請人申請本項補助前已設籍本市滿1年,且已先行進住外縣市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達半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 經社會局派員評估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及失能程度者: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具中、重度失能者。但需安置或入住於經評鑑(督考)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
之家等安置機構。
(2)符合領取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3)一般戶具重度失能者。
- 申請人未經失能評估先行入住機構者,須俟入住機構滿半年,始能提出補助申請。
- 安置或入住於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或為基隆市、臺北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安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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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一、具低收入戶資格者:
- 申請表正本。
- 當年度低收入卡證明正反面影本。
- 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安置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長者之機構,需與本局簽定「99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低收入老人進住機構合作契約書」,以保障安置長者之權益)。
- 「99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低收入老人進住機構合作契約書」(本市、基隆市及臺北縣經評鑑/督考為優、甲等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安置機構始得簽訂)。
- 入住機構滿6個月之繳款證明(進住機構前已進行失能評估者,免附)。
- 入住機構前6個月內有效之失能評估表正本(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評估後提供,申請人毋須檢附)。
二、符合領取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 申請表正本。
- 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證明。
- 機構入住合約書之影本。
- 入住機構滿6個月之繳款證明(進住機構前已進行失能評估者,免附)。
- 失能評估表正本(評估後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評估後提供,申請人毋須檢附)。
三、具一般戶身分者:
- 申請表正本。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新全戶各類所得清單暨全國財產歸戶清單正本各1份,領有優惠存款者請提供優惠存款相關證明。
備註1:申請人未經失能評估先行入住機構者,須俟入住機構滿半年,始能提出補助申請。
備註2: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電話:02-25222202】。
*全家人口(全戶)之範圍如下:
(1)申請人及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但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列入。
(3)前項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年滿16歲以上日間部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
- 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 入住機構滿6個月之繳款證明(進住機構前已進行失能評估者,免附)。
- 失能評估表正本(評估後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評估後提供,申請人毋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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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相關檔案下載
99年度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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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老人收容安置補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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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低收入老
人進住機構
合作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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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可接受補助之機構一覽表99122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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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暫停辦理收容補助之機構名單99122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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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所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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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清冊橫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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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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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安置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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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收容安置補助流程圖-身心障礙轉住、轉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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