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功能比較表 慢性醫院、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的人員設施標準比較表
慢性醫院、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的人員設施標準比較表
類別 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機構 養護機構 安養機構
醫師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護理人員
  1. 每十五床至少應有一人。
  2. 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3. 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每登記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每照護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若設有日間照護者,每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大型: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每養護二十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大型: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小型: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藥師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物理治療人員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職能治療人員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服務人員 每五床應有一人以上。 每照護五位老人應置一人。 大型:每養護八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每養護八位老人應置一人。機構內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服務人員值班。
大型:每安養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每安養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機構內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服務人員值班。
社會工作人員
  1. 未滿一百床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服務工作。 
  2. 一百床至二百以下者,應有一人。 
  3. 二百床以上者,至少應有二人。
  1. 未滿一百人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服務工作。
  2. 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應置一人。
  3. 二百人以上者,至少應置二人。
大型:至少應置一人,每養護百位老人應增置一位。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大型:至少應置一人,每安養八十位老人應增置一位。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其他
  1. 應有指定人員管理護理紀錄。 
  2.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營養師。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營養師。 大型:視業務需要得置行政人員、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
大型:視業務需要得置行政人員、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
規模 (床數)
  1. 平均每床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2. 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計,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設有日間照護者,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六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寢室 (病房)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病室病符合左列
  規定:
  1. 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1公尺。
  2. 床邊與臨床之距離至少0.8公尺。
  3. 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4. 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
  5. 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3)設有日間照護者,
  現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4)應設護理站,並具有
  左列設備:
  1. 準備室、工作車。
  2. 護理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3. 應有左列急救設備:
    a。氧氣。
    b。鼻管。
    c。人工氣道。
    d。氧氣面罩。
    e。抽吸設備。
    f。喉頭鏡。
    g。氣管內管。
    h。甦醒袋。
    i。常備急救藥品。
  4. 輪椅。
  5. 污物處理設備。
(5)應有空調設備。
(6)應有被褥、床單存放
  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1. 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 
  2. 每一寢室至多設八床。 
  3.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4. 門淨寬至少為八十公分以上。
  5. 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6. 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直通之呼叫設備,其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十公分。
  7. 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二人或多人床之寢室應有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8. 設有日間照護者,視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1. 大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小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
  2. 每一寢室至多設八床。
  3.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4. 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5. 室內設置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
  6. 至少設置一扇門,其淨寬度最窄為八十公分以上。
  7. 二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1. 大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小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 
  2. 每一寢室至多設三床。 
  3.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4. 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5. 室內設置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 
  6. 至少設置一扇門,其淨寬度最窄為八十公分以上。 
  7. 二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物理治療室 得視需要設置 得視需要設置 得視需要設置 得視需要設置
職能治療室 得視需要設置 得視需要設置 得視需要設置 得視需要設置
其他     視業務需要,得設置社會服務室、宗教聚會所、安寧照護室及緊急觀察室、配膳、廢棄物焚化等所需空間與設備。 視業務需要,得設置社會服務室、宗教聚會所、健身房、觀護室或其他設施。
備註:
一、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內容為主。
二、大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小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