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醫院、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的人員設施標準比較表
類別 | 護理之家 | 長期照護機構 | 養護機構 | 安養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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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護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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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每照護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若設有日間照護者,每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 大型: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每養護二十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
大型: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小型: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
藥師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物理治療人員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職能治療人員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服務人員 | 每五床應有一人以上。 | 每照護五位老人應置一人。 | 大型:每養護八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每養護八位老人應置一人。機構內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服務人員值班。 |
大型:每安養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每安養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機構內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服務人員值班。 |
社會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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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至少應置一人,每養護百位老人應增置一位。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大型:至少應置一人,每安養八十位老人應增置一位。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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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營養師。 | 大型:視業務需要得置行政人員、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 |
大型:視業務需要得置行政人員、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 |
規模 (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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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設有日間照護者,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六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
寢室 (病房) |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病室病符合左列 規定:
現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4)應設護理站,並具有 左列設備:
(6)應有被褥、床單存放 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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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室 | 得視需要設置 | 得視需要設置 | 得視需要設置 | 得視需要設置 |
職能治療室 | 得視需要設置 | 得視需要設置 | 得視需要設置 | 得視需要設置 |
其他 | 視業務需要,得設置社會服務室、宗教聚會所、安寧照護室及緊急觀察室、配膳、廢棄物焚化等所需空間與設備。 | 視業務需要,得設置社會服務室、宗教聚會所、健身房、觀護室或其他設施。 |
備註:
一、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內容為主。
二、大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小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一、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內容為主。
二、大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小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